内容摘要: 如此,对于安全认定的妥当与否,就难以给欲进行争议者充分赋予程序的保障……即使知道安全认定的存在,考虑到并不是由安全认定直接产生不利,在有了建筑确认之后才使不利后果现实化,在这一阶段之前不采取提起争讼的手段,该判断也未必不合理。
如此,对于安全认定的妥当与否,就难以给欲进行争议者充分赋予程序的保障……即使知道安全认定的存在,考虑到并不是由安全认定直接产生不利,在有了建筑确认之后才使不利后果现实化,在这一阶段之前不采取提起争讼的手段,该判断也未必不合理。
[135]保障所有基本权利主体集会自由的实现,系属警察之职责。各州此次通过联邦参议院诉至宪法法院,请求禁止德国国家民主党的背景是2011年发生的国家社会主义地下组织(Nationalsozialistischer Untergrund,以下简称NSU)事件,尤其是其中的种族主义谋杀行为。
根据基本法第115a条第1款,当联邦领土遭受武力攻击或此种攻击之迫切威胁时,经联邦参议院同意,联邦议院可决定进入防卫情况。在今年1月到3月期间,只有109000名新难民进入德国。根据这三位法官的见解,在总体上,国家民主党在政党禁止程序开始前受到了过分强烈的监控,因为该党的部分领导人系属宪法保卫局线人,而其对该党纲领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因而本案中申请方提交的证据并不具备足够的证明力。[70] 而对于《北威州教育法》第57条第4款第3句中所包含的特权化规则——据此,对于基督教和西方教育与知识价值及传统的表达,并不违反该款第1句的对宗教性表达行为的禁止——联邦宪法法院也加以了否定。[140] 在判决中,宪法法院首先认定,子女抚养金属于基本法第74条第1款第7项所规定的公共福利(#246;ffentliche Fürsorge)领域,即属于竞合立法权事项。
职业群体工会为缔结团体协议所组织的罢工,往往只涉及少量劳工,但却有可能对整体经济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97]Georg Neureither亦对宪法法院表示肯定,其指出,宪法法院在此次裁定中重新启用了实践中的调和(praktische Konkordanz) [98]这一基本权利教义学中的重要原则,这有助于提升困难裁判的可接受性。基于上述原因,联邦政府即不再负有义务,必须就珀伽索斯行动在事后取得联邦议院的同意。
德国法院当下所处理的集会自由案件,很大一部分涉及一种新的集会类型,即近来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由敌视宪法的团体所组织的小型游行,这些集会往往伴随着攻击性或者敌视外国人的标语口号,其目的在于通过令人难以接受的挑衅吸引广泛的公众关注。《解雇保护法》(Kündigungsschutzgesetz,KSchG)第1条第1款规定:凡劳工在同一工厂或企业之劳动关系不间断持续六个月以上者,如不存在社会正当理由,针对其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无效。注释: [1] Sloterdijk, Es gibt keine moralische Pflicht zur Selbstzerst?rung, Cicero 2016, S. 16 (20). [2] Kersten, Ausnahmezustand ?, JuS 2016, S. 193 (202). [3] Zielcke, "Staatsversagen" ? – Rechtswissenschaftler Christoph M?llers zur Flüchtlingskrise, Süddeutsche Zeitung, 22.1.2016. [4] 关于这一与欧盟法有关的主题,可参见Sch?nberger, Identit?ter?: Verfassungsidentit?t zwischen Widerstandsformel und Musealisierung des Grundgesetzes, J?R 63 (2015), S. 41; Wischmeyer, Nationale Identit?t und Verfassungsidentit?t. Schutzgehalte, Instrumente, Perspektiven, A?R 140 (2015), S. 415. [5] BVerfG, Beschluss v. 15.12.2015 - 2 BvR 2735/14,? Leitsatz Nr. 2, Rn. 40 f.;? BVerfGE 134, 366 – OMT. [6] Fuchs/Klein, Seehofer unterstellt Merkel ?Herrschaft des Unrechts, Passauer Neue Presse, 9.2.2015. [7] Müller, Di Fabio liefert Seehofer weitere Munition gegen Merkel, 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 13.1.2015. [8] Di Fabio, Migrationskrise als f?derales Verfassungsproblem, Gutachten im Auftrag des Freistaates Bayern, 8.1.2016, S. 33 f., 37, 41. [9] ebd., S. 77, 83. [10] ebd., S. 89, 118 f. [11] Anger, Interview mit Hans-Jürgen Papier – ?Unbegrenzte Einreise ist ein Fehler, Handelsblatt, 12.1.2016. [12] Bast/M?llers, Dem Freistaat zum Gefallen: über Di Fabios Gutachten zur staatsrechtlichen Beurteilung der Flüchtlingskrise, VerfBlog, 16.1.2016, http://verfassungsblog.de/dem-freistaat-zum-gefallen-ueber-udo-di-fabios-gutachten-zur-staatsrechtlichen-beurteilung-der-fluechtlingskrise/ . [13] 巴尔干路线(Balkanroute)是指经巴尔干半岛连接近东与欧洲的路线,涉及希腊、马其顿、塞尔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及斯洛文尼亚等国。当立法者针对至少存在潜在需求之专门情形进行规制时,即涉及公共福利事项。
[52]但国家的差别对待行为并不能根据各宗教的内容做出,其区分的依据只能是一些结构性的标准,例如信徒人数、该宗教团体公开活动的强度及其社会意义等。[76]与Ladeur的评价相反,Benjamin Rusteberg强调,宪法法院第一庭此次的裁定取向一种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理论,显然是在正确的方向上往前迈进了一步,值得欢迎。
[184]2001年针对国家民主党提出的政党违宪申请,即在前置程序环节就已告失败。宪法学上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案中,宪法法院的权衡过程出现了一定的转向。[77]Guy Beaucamp 和 Jakob Beaucamp则认为,原则上,(全部)遮蔽诫命是与一个自由且承诺接受宽容思想的法秩序不相适应的。[146] 最终,宪法法院判定,联邦缺乏设立子女抚养金的立法权限,系争规范因违反基本法第72条第2款而无效。
[156] BVerfG, Urteil v. 23.9.2015 – 2 BvE 6/11, Rn. 66-72, 80. [157] ebd., Rn. 83. [158] ebd., Rn. 95, 99, 118. [159] Fischer/Ladiges, Evakuierungseins?tze der Bundeswehr künftig ohne Parlamentsvorbehalt, NVwZ 2016, S. 32 (33); Klein, Rechtsfragen des Parlamentsvorbehalts für Eins?tze der Bundeswehr, in: Horn (Hrsg.), Festschrift für Walter Schmitt Glaeser, 2003, S. 245; Sigloch, Auslandseins?tze der Bundeswehr, 2006, S. 308. 宪法法院亦承认这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参见 BVerfG, Urteil v. 23.09.2015 – 2 BvE 6/11, Rn. 98. [160] Sauer, Anmerkung zu BVerfG Urteil v. 23.9.2015 – 2 BvE 6/11, JZ 2016, S. 46 (50). [161] BVerfG, Urteil v. 23.9.2015 – 2 BvE 6/11, Rn. 102, 104. [162] Sachs, Staatsorganisationsrecht: Streitkr?fteeinsatz unter Parlamentsvorbehalt, JuS 2016, S. 94 (96). [163] Fischer/Ladiges, Evakuierungseins?tze der Bundeswehr künftig ohne Parlamentsvorbehalt, NVwZ 2016, S. 32 (35). [164] Sauer, Anmerkung zu BverfG Urteil v. 23.9.2015 – 2 BvE 6/11, JZ 2016, S. 46 (50). [165] 所谓小质询(kleine Anfragen),是议会对行政权审查控制机制中的一种。[68]就这一问题,宪法法院第一庭延续该庭此前两份裁判的观点,[69]做出了如下表述:宪法要求国家的世界观—宗教中立性并不意味着一种政教严格分离意义上(对宗教)的疏远,而是一种开放且互相重叠、对所有信仰予以平等扶助的态度。[188]对于上述基准的判断,要求政党必须已经表现出了有目的、有计划的行动。[180] 1.基本法中的政党禁止程序 根据基本法第21条第1款,政党参与人民政治意志之形成。
该院认为,参加本次游行的极右翼分子有可能使用暴力,并针对对立游行一方以及同样有可能使用暴力的左翼极端分子、警察和第三人实施犯罪行为,对上述人等的生命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210] 联邦宪法法院已经于2015年10月驳回了职业群体工会提出的暂时命令申请。
[87]换言之,教会有权对其雇员规定一定的义务,即便这些义务关涉雇员的私生活,这里尤其涉及宗教关于婚姻义务的准则。尽管指出了集会自由的重要性,但宪法法院仍然判定,汉堡州在初始程序中尽到了保障集会之必要努力,其亦正确地基于警察紧急状态对该集会加以禁止。
但这一提议遭到了左翼和偏自由立场的政党——社民党、德国共产党以及自由民主党——的反对。第72条第3款规定,对该款列举的五种竞合立法权事项,各州可制定与联邦不同之规定。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只需要可信地证明,基于其作为信徒的自我理解,佩戴头巾的行为具有宗教动机。[39]信仰自由构成了宗教自由的核心,其包含了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宪法法院支持了两位诉愿人。如果一个规范将此种在个案中进行的审查行为分配给立法者,就违反了基本法中的权力分立原则。
Andrea Edenharter在评论中指出,此次裁定延续并确认了联邦宪法法院迄今关于教会劳动关系中忠诚义务之司法审查性的裁判,在宪法上并无可指摘之处。在该案中,宪法法院判定,在判断何者为教会可信性所必需、何种行为属于对信仰和道德准则之严重违背时,宗教团体的自我决定权是唯一的判断标准。
[19]与此相对,在漫长的19世纪,德国国家法学只经历过微弱的制度竞争,因为当时的德国身处一个严重分裂的法秩序中,而法学则扮演了尚付阙如之统一的替代与未来统一建构的先行之角色。[29] 本文将选取宪法法院在2015年做出的8份具有重要意义的裁判进行评述,本部分首先介绍涉及基本权利的5份裁定,第三部分将介绍国家机构法领域的3份判决。
在行动完成之后,已经不存在联邦议院表达决定性的同意意见、共同决定和负责的空间。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如果某个宗教团体在一个州被授予了宗教公法团体地位,那么,该地位是自动在其他各州生效,抑或仍有必要逐州进行所谓的二次授予(Zweitverleihung)?此处涉及的是关于授予程序管辖权方面的联邦制争议,而非核心的基本权利问题。
最终,作为一种妥协方案,魏玛宪法中的教会条款被保留并被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关于军队的其他军事行动,基本法文本中并未规定。尤其是在涉及生存照顾的领域对罢工权进行规制的方案,并不构成一种同样有效的手段,因为其无法解决由多元团体协议引发的具体冲突。[187]而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的危害,则是指对基本法序言通过列举联邦各州所规定之领土的完整性的任何威胁。
从萨维尼时代开始,德国法学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法(Recht)是一门科学(Wissenschaft),而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则能够发挥未来蓝图的作用。两位作者还指出,Di Fabio关于欧盟法相关规定的分析,在前提上就是存疑且错误的。
[175]Berthold Huber还指出了这一判决更为深远的政治意义,其认为,宪法法院此次对议会一般质询权的阐释,虽然并未明确提及,但至少也考量到了已经持续两年的、对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和德国联邦情报局(BND)相关行为的议会调查。[89]在此后的两个小组裁定中,[90]宪法法院延续了这一见解,认为只有在逾越由法秩序基本原则所划定的界限时,教会的自我决定权才应受到限制。
2003年,宪法法院判定,此次政党禁止程序因形式方面的瑕疵在前置程序阶段终止。根据基本法第140条结合魏玛宪法第137条第6款,凡成为公法团体的宗教团体,有权向其成员征收宗教税。
在这一步,宪法法院纳入关于雇员利益的考量,对两相冲突的权益加以总体性的权衡。[148] 2.珀伽索斯行动案 2011年,在利比亚内战爆发前夕,鉴于当地的供给和安全形势不断恶化,同时陆路撤退方案具有较高风险,德国外交部与国防部于2月24日决定,由联邦国防军空军将德国公司员工从利比亚东部沙漠地带的一个油田基地撤出。[42]宪法法院指出,某个团体能否作为宗教受到基本法第4条第1、2款的保障,不仅取决于其自我理解,还要求该团体依据其精神内容和外在表征,确属宗教或宗教团体。[147]Anne Lenze也做出了类似的评价,其预计,此次判决将导致未来关于家庭政策的争论,从具体政策内容转移到立法权限上来。
[45]在宪法学上,从魏玛宪法第137条中推导出的国家中立性(Neutralit#228;t)与平等性(Parit#228;t)原则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事后,联邦议院联盟90/绿党党团(Fraktion Bündnis 90/ Die Grünen)向宪法法院提请机关审查程序,请求宪法法院确认,联邦政府负有义务,就撤退计划在事后取得联邦议院之同意。
仅仅希望制定一项全联邦统一的规定,抑或实现生活关系的普遍提升,均不能满足第72条第2款的要求。宪法法院在判决要旨中指出,凡欲成为公法团体之宗教团体,必须忠于法律(rechtstreu),即必须提供担保,其将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尤其是将仅以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所受托之公权力。
1.法律框架 国家教会法(Staatskirchenrecht)是公法的一个传统领域,其以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制度性法律关系作为规范对象。[15]此外,欧盟还与土耳其签订了难民协议,使得难民数量进一步下降。
声明:甚至,即便Di Fabio关于国家性的论证能够成立,但是否能就此推导出保护义务,无论如何也是存疑的。